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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于支 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
發布時間:2020-02-11
來源: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于支
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不斷深化“三服務”活動,
充分發揮小微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幫助和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維護社會就業
穩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對小微企業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實施新的小微企業降本減負措施,降低小微企業用電、用氣、物流等成本,切實
減輕小微企業負擔。工業用電價格根據國家政策及時調整,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
下調 10%,期限為 3 個月。(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
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稅支持
2.減免小微企業稅費。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
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小微企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的資產
損失,可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針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小微企業,優先落實相關稅
費減免政策。(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
3.延期繳納稅款。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
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
稅款,最長不超過 3 個月。針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小微企業,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 (責
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
4.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費的小微企業,按規定批準后,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 3 個月內
完成。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責任單位:
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省醫保局)
5.返還失業保險費。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小微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
保險費的 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小微企
業,返還標準可按 6 個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0%確定。 (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
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
6.加快有關財政資金申撥。加快各級財政涉企資金的撥付進度,確保各類資金及時撥付
到有關企業。有關財政專項資金應優化申報條件,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的支持
力度。對境內外展會費用給予補貼支持。(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商
務廳,各市、縣〔市、區〕政府)
7.減免小微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小微企業,自當地實行疫情防控后
的第 1 個月房租免收,第 2、第 3 個月房租減半。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
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責任單位:省國資委,各市、縣〔市、區〕政府)
8.幫扶小微企業園。對在疫情期間為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小微企業園、產業創新服務綜
合體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科技廳)
三、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
9.加強信貸紓困。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物流運輸、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旅游等行業的
小微企業,全力做好紓困工作。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因疫情面臨還款
困難的小微企業,予以展期、續貸、減免逾期利息等幫扶,妥善安排還款方案,直到“一級響
應”解除為止。鼓勵金融機構利用央行支小再貸款政策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對符合條
件的金融機構給予貼息性獎勵。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有關貼息政策支
持。(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
10.降低融資成本。發揮好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對貸款利率的引導作用,積極爭取內
部資金轉移價格傾斜,持續推進無還本續貸等還款方式創新,推進包括循環貸在內的中期流
貸服務模式,推動轉貸成本持續下降。靈活使用再貸款再貼現等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為金融
機構提供低成本放貸資金,力爭2020年普惠小微貸款綜合融資成本降低0.5個百分點左右。
充分發揮各地應急轉貸資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響小微企業轉貸。(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
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
11.優化金融服務。組織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開展線上服務,了解企業受
疫情影響情況及金融需求,推動融資供需精準匹配。積極使用人民銀行防控疫情專項再貸款
資金,降低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生產運輸銷售的重點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加強金融機構服務效
能建設,建立對受疫情影響小微企業的信貸、匯兌等金融服務“綠色通道”,配置專員,特事
特辦,安排特定信貸額度,簡化信貸審批流程,精簡小微企業申貸證明材料,有效滿足企業
流動性需求。(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
12.發揮政策性擔保機構作用。各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要開辟“綠色通道”,著力做好涉
及防疫物資生產、銷售、運輸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免收擔保費。加大對疫情防控重點
保障小微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提供增信服務,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取消反
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省再擔保有限公司對市縣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按不超過
擔保責任額的 0.3%收取再擔保費,省財政對減收費用給予專項補助。有條件的市、縣(市、
區)應加大對政策性融資擔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政府)
13.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
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機構)加強服務對接,加大對存在市場化融資困難的防
疫單位和小微企業的生產研發、醫藥用品進口采購,以及重要生活物資供應小微企業的生產、
運輸和銷售的資金支持力度,推動支持疫情防控專項貸款盡快落地,提供最優貸款利率,全
力滿足疫情防控融資需求。 (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銀保監局)
四、加大對小微企業外貿出口的支持
14.辦理不可抗力證明。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當
地政府和貿促會應積極幫助小微企業向中國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責任單位:省貿促會)
15.降低檢驗檢疫費用。海關對防治疫情所需的各類進口設備及物資,要求出具相關檢
驗檢疫證明的,要及時辦理;對用于防治疫情的進境援助、捐贈設備和物資,要免收檢驗檢
疫費用;對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檢測項目,要按照實際成本收取費用,減輕外貿小微企業
負擔。(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貼。對出口小微企業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予以
全額補貼,提高保險覆蓋面,做到應保盡保。(責任單位:省商務廳、浙江銀保監局)
五、其他事項
17.其他各類因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由所在市、縣(市、區)負責認定,可參照此意見給
予支持。
本意見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中央出臺相關支持的政策,遵照執行。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
2020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