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物流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工作指導性意見
為確保全市物流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推動經濟復蘇,根據《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辦〔2020〕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金華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復工復產企業范圍
在金華市登記注冊的物流(貨運)企業,物流園區及其它貨運站(場)服務經營企業。
二、企業復工復產條件
(一)制定一個方案。企業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疫情防控和復工方案(見附件1)。從事貨運配載、代理、信息服務的小規模貨運站(場)服務經營者和物流企業可不制定。
(二)簽訂一個承諾。企業承擔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企業疫情防控的第一責任人,復工企業一律簽訂復工承諾書(見附件2)。
(三)建立一個檔案。員工為個人疫情防控直接責任人。企業要對復工員工一律建立“一人一檔”,動態監測員工健康狀況,簽訂員工承諾書(見附件3),實行溯源管理。
(四)執行一個標準。企業在嚴格執行屬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基礎上,按照“外防輸入”、“內保阻斷”管控標準(見附件4),嚴格做好人員、車輛、經營場所管控。
(五)準備一個預案。企業要制訂疫情防控應急預案(見附件5),落實專人負責,如發現疑似患者后,應立即聯系屬地鄉鎮(街道),并協助開展相關調查和處置工作。
三、復工復產程序
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實行備案檢查制,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物流企業,開工前到屬地鄉鎮(街道)備案,同時報物流主管部門備查。未經備案的不得擅自復工復產。
四、其他要求
(一)各縣(市、區)鄉鎮(街道)、物流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物流企業復工復產工作。鄉鎮(街道)要對復工企業的防疫管控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物流主管部門要進行不定期抽查和業務指導。
(二)對未按規定執行防疫管控要求的企業,檢查存在問題的要限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業整頓。對因防控不力造成疫情擴散的,將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三)各縣(市、區)物流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匯總企業復工情況和返崗員工情況,于每日16:00前報送市交通運輸局物流辦,聯系電話:8249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