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不再將注冊資本、場地面積、企業從業人員人數等作為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條件。請您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合理合規建設,按需理性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