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 014000335/2024-00156 | ||
信息分類 | ? 政策文件? | 時效 | ? 有效? |
發布機構 | ? 海港處 | 發文日期 | ? 2024-08-01 |
信息名稱 | ? 省商務廳 省生態環境廳 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海事局 南京海關 江蘇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 連云港海事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內容概述 | ? 省商務廳 省生態環境廳 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海事局 南京海關 江蘇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 連云港海事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號 | ? 蘇商規〔2024〕2號 | 關鍵字 | ? 開放碼頭 評估 辦法 |
省商務廳 省生態環境廳 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海事局 南京海關 江蘇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 連云港海事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商務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江蘇海事局各分支局、關區各海關、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根據《國家“十四五”口岸發展規劃》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綠色“五型”口岸建設目標,為貫徹江蘇口岸高質量發展的總體思路,在新形勢下優化水運口岸資源配置,提高開放整體效益,推動江蘇水運口岸更好地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省商務廳等7個部門聯合制定了《江蘇省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江蘇省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南京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連云港海事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江蘇省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水運口岸資源配置,提高口岸開放整體效益,推動江蘇港口口岸更好地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根據《國家“十四五”口岸發展規劃》以及《江蘇省水運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或省政府批準正式對外開放滿1年的碼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開放碼頭運營評估的指標體系設定、數據收集、綜合評估以及結果應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碼頭運營評估,是指評估該碼頭在對外開放運營發展、效能水平、綠色智慧、法治安全等方面的綜合表現。
第五條 開放碼頭運營評估數據的主要來源為查驗機構監管信息、相關行業管理信息等客觀數據以及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商務廳牽頭組織運營評估工作,成立評估小組,開展審核評估。
(一)省商務廳職責
1. 建立完善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系統;
2. 組織開展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工作;
3. 組織評估數據、材料、結果的審核確認;
4. 負責評估結果發布和應用。
(二)評估小組成員及職責
1. 評估小組由省商務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南京海關、江蘇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連云港海事局組成;
2. 對評分結果進行分類審核確認;
3. 對評估結果應用進行審核確認。
第七條 評估小組成員單位在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年度內,對碼頭生產安全、環保、法治等方面提出的通報結果和問題處理意見,納入全省開放碼頭運營評估。
第八條 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工作包括數據采集、數據審核、等級評估、結果發布四個環節??诎豆芾聿块T、查驗機構、碼頭企業等相關單位應強化責任意識,按照時限要求做好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工作,確保填報的數據真實、準確、符合邏輯。
第三章 指標體系
第九條 開放碼頭運營評估遵循科學合理、導向引領、分類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
(一)科學合理。采用定量評估為主、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估方式,評估數據客觀易獲取,評估程序規范可操作。
(二)導向引領。定期發布評估結果、動態調整指標體系,引導全省口岸提高開放碼頭運營水平,通過差異化資源配置和政策引導,促進開放碼頭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整合。
(三)分類管理。充分考慮不同類型碼頭的差異性、可比性,采取分類分級評估方式,體現碼頭運營管理實績,為開展分類指導提供依據。
(四)公開透明。強化評估管理,落實評估責任,規范評估程序,公開評估結果。
第十條 根據不同主營業務類型,將全省開放碼頭分為散雜貨、集裝箱、?;贰⑿拊齑秆b)等4類評估。綜合類業務的碼頭按照占比最大主營業務類型歸類,其余貨種按行業規范標準換算后參與評估。
第十一條 開放碼頭運營評估指標體系包含運營發展、效能水平、綠色智慧、法治安全4大類一級指標,每項一級指標分別細化設定若干二級指標。通過一級指標分值相加確定各開放碼頭運營評估的綜合得分。
(一)運營發展。主要評估開放碼頭外貿貨物吞吐量及同比增速等方面情況,引導開放碼頭提升運營發展水平。
(二)效能水平。主要評估開放碼頭運營質效,引導開放碼頭提升運營效率和綜合效益。
(三)綠色智慧。主要評估開放碼頭綠色環保、智慧智能等方面情況,引導開放碼頭綠色發展,持續提升智慧化水平。
(四)法治安全。主要評估開放碼頭遵章守法、安全防范水平,引導開放碼頭合法合規運營。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 開放碼頭運營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1次,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十三條 以省級平臺系統數據為主、企業上報數據及佐證材料為輔開展數據采集工作。省商務廳負責省級相關平臺系統的數據采集工作,地方口岸管理部門負責完成企業上報數據及佐證材料的收集、審核、錄入工作。
第十四條 開展數據材料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收集整理的數據材料進行核對,確保數據真實、材料可靠。
(二)對非權威統計數據,核對相關支撐、證明材料。
(三)對各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核對。
(四)對變化異常的數據重點核對相關證明材料。
數據材料審核過程中發現問題的,需限期補正。如未能按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仍不能說明問題的,相關指標不得分。省商務廳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數據抽查和實地核查。
第十五條 評估小組對評估結果和評審意見進行審核確認。根據評估規則將各類碼頭分為A、B、C、D四個等級。
第十六條 評估結果履行公開程序,省商務廳負責將全省開放碼頭運營評估結果通報至各地口岸管理部門和評估小組成員單位。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根據評估結果,對全省開放碼頭進行差異化資源配置和政策引導。
積極支持地方口岸管理部門給予A級碼頭對外開放政策便利;提高B級碼頭對外開放運營管理水平;督促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門對C級碼頭運營管理進行改善提升;支持地方口岸管理部門對D級碼頭按照《江蘇省水運口岸碼頭泊位開放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落實限期整改,省級口岸管理部門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碼頭按程序實施退出管理。
各地口岸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針對不同等級碼頭實施差異化管理服務,促進水運口岸健康發展。
在評估年度內,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發生重大口岸安全生產責任等事故的碼頭,給予一票否決,并納入D級碼頭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參與評估的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省商務廳舉報評估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虛作假行為,或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省商務廳負責對異議進行調查處理并作出書面回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商務廳可根據國家和省關于水運口岸建設發展的要求,商口岸查驗機構和省級相關部門,對開放碼頭運營評估指標及權重進行調整,并于開放碼頭運營評估當年的一季度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