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稅收協定通常會從營業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收益等方面明確各國的征稅權及企業可享有的優惠待遇。
(1)營業利潤。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從事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時,營業活動時間未超過有關稅收協定規定天數或期限的(通常為任何12個月中累計超過6個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國不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免征境外國家的所得稅。
(2)股息。走出去企業從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0、5%、7%、8%、10%、15%等。
(3)利息。走出去企業從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0、5%、7%、7.5%、10%等。
(4)特許權使用費。走出去企業從境外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含設備租賃),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5%、6%、7%、8%、10%等。
(5)財產收益。走出去企業從境外取得的財產收益,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判定來源國是否有征稅權,沒有征稅權的,在境外不負有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