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遇到涉稅爭議,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一是東道國國內法提供的行政復議和法律救濟程序,二是按稅收協定中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規定,請稅務總局向東道國提起相互協商程序。
案例:
我國某企業為C國的公司安裝設備,整個項目持續七個多月,包括中間因天氣等原因而暫停的時間。C國稅務局判定我國公司在C國構成常設機構,并對其利潤征稅。按照我國與C國的稅收協定,建筑安裝工程構成常設機構的門檻為十二個月。因此,該企業按照稅收協定并未在C國構成常設機構。我國據此向對方提起相互協商,對方最終同意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