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走出去企業發現或認為締約對方國家(地區)所采取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征稅行為,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 56號)規定的程序,及時向稅務部門反映并提出申請,由國家稅務總局與締約對方主管稅務當局協商解決,通過政府間的正式接洽來解決稅務爭端和糾紛,維護自身的合法經濟利益。
案例:
境內Z公司是一家實力雄厚的民營科技企業,20多年來已在世界范圍內建立了100多個分支機構,并成為全球領先的電信供應商, 2009年,為了避免被國外稅務機關認定為常設機構,Z公司經過稅收籌劃,在R國采用了“由當地子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由總機構簽訂商品銷售合同”的經營方式,以規避雙重征稅。但是2009年2月,R國某基層稅務分局卻認定中國公司在R國構成常設代表機構,要求其補繳增值稅、所得稅和滯納金等共計2000多萬美元。
Z公司雖然委托了國際知名中介機構積極抗辯,并訴至R國法院,但收效甚微。國內主管稅務機關了解到A公司的處境后,對其境外稅收爭議焦點作了認真分析,建議Z公司按照稅收協定和《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啟動兩國稅務機關之間的相互磋商。
最終,經過兩國稅務機關多個回合的談判,R國稅務局于2009年11月底復審裁決撤銷原判罰,使A公司避免了近2億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