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業混淆境內外企業費用,通過境內公司列支了原本應由境外公司承擔的成本費用,從而侵蝕了境內企業的稅基。稅務機關提醒境內外企業應合理劃分應承擔的成本費用,應由境外公司承擔的成本費用不得轉移至境內母公司列支,侵蝕境內企業稅基。
實例參考:
境內R公司在境外投資成立T公司,并向T公司派出中方員工負責公司設立和設備調試,而上述人員工資全部在R公司稅前列支,未作合理劃分,對我國稅基造成了侵蝕。經過稅務機關納稅提醒,企業對境內外費用作出合理劃分,補繳相應稅款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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