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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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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疫情期間稅收優惠政策
發布日期:2021-03-09 打印 收藏 【字體大小:  分享到:  

為了應對疫情對經濟的影響,馬來西亞出臺一系列稅收措施刺激經濟發展。

一、經濟刺激計劃

(一)第一輪刺激方案

2020年2月27日,馬來西亞政府宣布了2020年經濟刺激計劃的詳細內容,以應對最近的COVID-19爆發并應對與爆發有關的經濟風險。宣布的主要擬議稅收措施如下:

1.旅游行業的企業每月所得稅分期付款將從4月推遲到2020年9月。此外,對受COVID-19疫情影響的公司將允許相應地修改其2020納稅年度應納稅額的估算,而不會被征收任何罰款。

2.從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酒店運營者將免征6%的服務稅。

3.對于個人國內旅行的支出,將給予最高1000令吉的特殊個人所得稅減免。

4.從2020年4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員工可以選擇將其對雇員公積金的繳款比率從11%減少到7%。

5.對于在機械和設備(包括信息和通信技術(ICT))上發生的支出,將給予為期兩年的加速資本津貼。

6.對于翻新和翻新用途的支出,將給予最高300000令吉的特別稅收減免。

7.自2020年4月1日起,為期三年的進口或本地購買港口作業所用的機械和設備將免征進口稅和銷售稅。

繼2020年2月27日發布上述關于“2020年經濟刺激計劃”的詳細內容公告之后,馬來西亞政府發布了一本小冊子《2020年經濟刺激一攬子方案:提振信心,刺激增長,保護就業》,包含擬議32項稅收措施。報告分成三個策略,第一是降低和消除疫情的影響(18項措施),第二是刺激經濟增長(5項措施),第三項是促進高質量投資(9項措施)。

報告指出,由于COVID-19的爆發,入境外國游客的入境人數明顯下降,這導致本地的旅游和零售相關的從業者的財務業績和現金流較弱,因此,要減少COVID19爆發的影響,馬來西亞政府擬采取的措施將著重改善受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刺激旅游需求,幫助受影響的個人。主要內容如下:

1.如果貸款協議與借款人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商業貸款的重組和重新安排有關,則對貸款協議將給予100%的印花稅豁免,但條件是原始貸款協議必須蓋章。豁免從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從2020年4月1日到2020年9月30日,旅游業,旅行社,酒店經營者和航空公司等企業的月度稅款將被延期6個月。同時,受當前經濟發展影響的其他企業也將被允許提前修改他們的每月稅收分期繳納(即在分期付款時間表的第三個月,前提是分期付款時間表的第三個月在2020年)。

3.公司為員工提供一次性個人防護設備(PPE)(例如口罩)而產生的費用可抵稅。非一次性PPE產品的支出有資格獲得資本津貼。

4.公司將被允許就其雇員參加經批準的與旅游業,酒店經營者或旅游經營業務有關的培訓課程而產生的費用,出于稅收目的而要求雙重抵扣。

5.從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國內旅游費用個人可享受1000林吉特的特別所得稅減免,僅限于注冊處所的住宿費用和旅游景點的入場費。

6.在馬來西亞建立和運營的國際航運公司將獲得在啟動前在馬來西亞設立地區辦事處的加倍扣除。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必須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收到此獎勵申請。

(二)第二輪刺激方案

2020年3月27日,馬來西亞政府宣布了第二份2020年經濟刺激計劃的細節,價值2500億林吉特,以響應在宣布第一個刺激計劃后該國最近發生的COVID-19疫情。

主要擬議稅收措施如下:

1、中小型企業(SME)從2020年4月1日起將其每月分期繳納的稅款延期繳納3個月。

2、對參加私人退休計劃(PRS)的個人,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之間,允許在1500林吉特的限額內從子賬戶B(PRS投資賬戶)免稅提取款項(原來也允許每年提取一定限額的款項,但需按取款金額8%繳稅)。

3、雇員公積金局將在2020年4月15日成立“雇主咨詢服務中心”,以幫助雇主能夠推遲、重組和重新安排其應承擔繳納的雇員公積金。4、從2020年4月開始,所有行業的雇主將免征人力資源開發基金稅,為期6個月。

(三)第三輪刺激方案

2020年4月6日,馬來西亞政府宣布了第二份刺激計劃后,該國發布了總價值為100億林吉特的附加PRIHATIN中小企業經濟刺激計劃的細節。 第三個經濟刺激計劃針對中小企業(SME),其中要求在流動管制令(MCO)期間為中小企業收入損失提供更多援助。盡管它在全國范圍內促進了約70萬家企業的發展,但受到了廣泛歡迎,但人們仍在擔心現金注入的短期影響,而不是其他可能的長期(且更為激進)的措施,例如減少外國勞動力。

主要擬議稅收措施如下:

1、出租給中小企業經營場地的所有人,如果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間,出租租金下調30%以上者,可按減租額給予所得稅前特別扣除;

2、對于所有在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內工作許可證到期的外國工人的征稅減少25%;

3、在流動管制令(MCO)結束以后30天內,企業可以暫停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提交法定文件,對于會計年度在9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間結束的公司,可以向CCM申請延期3個月申報財務報表;

4、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為期3個月的工資補貼,以部分支付每月收入不超過4000林吉特的當地雇員工資;

5、向符合條件的在國內收入委員會(Inland Revenue Board,IRB)注冊的微型企業直接一次性提供3000林吉特的補助等。

二、延期申報

(一)延長2019年度納稅申報期限

2020年3月17日,稅務局發布了2020年納稅申報表計劃(修正案1/2020),以延長2019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提交截止日期(包括通過電子提交,郵政和專人送遞)以應對最近發生的爆發的COVID-19疫情。

修正案1/020的主要內容如下:

1、2019年度薪酬的申報截止日期已從2020年3月31日延長至2020年5月31日。

2、以下人士的2019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申報日期延長2個月,由法定日期2020年4月30日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

未經商的居民和非居民個人;

未經商的協會;

未開展經營的已故者房產;

未開展經營的印度聯合家庭。

3、以下人士的2019年所得稅申報表的提交截止日期延長2個月,由法定日期2020年6月30日延長至2020年8月31日:

經商的居民和非居民個人;

經商的協會;

開展經營的已故者房產;

開展經營的印度聯合家庭。

4、將公司、合作社、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信托機構和石油公司2019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申報截止日期延期2個月(法定截止日期為會計期間結束后7個月),前提是上述人員的會計期間為2019年7月-11月。

進一步延長申報期限

會計期于2019年12月31日結束的公司、合作社、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信托機構和石油公司的納稅申報表和納稅期限延長2個月,由2020年7月31日延長至2020年9月30日。

(三)進一步擴展報稅和納稅期限

課稅年度2019

將會計期間在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間結束的公司、合作社、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信托機構和石油公司的2019年度納稅申報期限延長3個月(法定截止日期為會計期結束后7個月)。

課稅年度2020

對于會計期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結束的公司、合作社、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和信托機構,其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延長2個月。

三、常見問題解答

2020年3月26日,稅務局針對政府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4日的移動限制令(MCO)期間產生的稅務相關問題發布了最新的常見問題解答(FAQ)。

主要內容如下:

1、關閉稅務局辦公室

稅務局的所有辦事處將于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4日關閉。

2、1967年所得稅法

 (1)如果提交應納稅額估算金額或修正后稅額的原截止日期在移動限制令期間,則延長至2020年4月。

 (2)如果預扣稅的支付期限在移動限制令期間,則預扣稅的支付期限將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3)如果納稅人對稅務局有關稅務審計和調查事項的信函反饋的期限原在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29日間,則將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4)如果向所得稅特別專員(SCIT)提交上訴通知書的截止日期在移動限制令期間,則可延至2020年4月30日。

  (5)如果馬來西亞實體提交國別報告和集團內實體提交國別報告通知的原截止日期是2020年3月31日和2020年4月30日,則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5月15日。

(6)2020年3月提交月度薪酬減免稅信息及支付的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3、1990年納閩商業活動稅法(LBATA)

納閩實體根據LBATA第3A條提交的2020課稅年度的截止日期從2020年3月30日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4、1976年房地產增值稅

如果申報和支付房地產收益稅的原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間,則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

5、印花稅

  對于在移動限制令期間未正式加蓋印花的文件,如果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加蓋印花,則不征收印花稅罰款。

四、對逾期提交和支付SST、旅游稅和離境稅提供優惠

 對遲交以下納稅申報表且應稅期間為2020年2月29日(法定期限為2020年3月31日)和2020年3月31日(法定截止日期為2020年4月30日)的納稅人,馬來西亞皇家海關部門(RMCD)將免于起訴并將免除相關稅款的罰款。

營業稅和服務稅(表格SST-02);

進口應稅服務稅(表格SST-02A);

旅游稅(TTx-03表格);

離境稅(表格DL-02)。

如果納稅人根據2020年4月29日發布的通知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匯款,則可以免除罰款。

鼓勵納稅人在線付款或使用郵政付款方式匯款。

(來源:IBFD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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