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設備材料的工作規程>的通知》(外經貿合發﹝2001﹞579號)附件中《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設備材料的工作規程》第6條第1款規定,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的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等,出口時監管方式為“對外承包出口”,代碼為3422;項目完工后運回的上述商品,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代碼為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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