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此外,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了該股息、紅利繳納的稅額可以按規定予以抵免之外,被投資的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也可按規定予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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