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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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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投資規則釋疑
發布日期:2022-02-24 打印 收藏 【字體大小:  分享到: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談判歷經8年,于2020年11月15日簽署,經過各方共同努力,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RCEP的生效實施,標志著全球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揚帆起航,將為區域乃至全球貿易投資增長、經濟復蘇和繁榮發展作出重要貢獻。投資規則是RCEP協定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幫助企業更好的了解RCEP投資規則的內容,為各地方、各行業和廣大企業高水平實施和用好協定做好指導和服務,我們現就投資規則中的有關內容進行初步解答,僅供參閱。

??一、RCEP投資規則是什么?

??RCEP投資規則主要體現在協定投資章中。RCEP投資章是當前亞洲地區規模最大的投資協定,是在原有5個“東盟10+1自由貿易協定”投資規則基礎上的全面整合和升級,實現了共同的投資規則和市場準入政策。

??根據協定生效規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6個東盟成員國和中國、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4個非東盟成員國正式開始實施協定。2022年2月1日起協定對韓國生效,3月18日起對馬來西亞生效。RCEP投資章節實施時間與協定生效時間一致。

??RCEP投資章節的順利實施為本地區投資者創造一個更加穩定、開放、透明、便利的投資環境,為本地區吸引外資、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注入強勁動力,也有助于降低新冠疫情對成員方間相互投資的負面影響。

??二、RCEP協定哪些章節與投資規則有關?

??RCEP投資規則分為文本規則和負面清單兩部分。文本規則主要是協定第十章(投資)以及第十章的兩個附件(習慣國際法和征收)。此外,應注意到協定其他章節中也有適用于投資的內容,例如第一章(初始條款和一般定義)、第十七章(一般條款和例外)、第十九章(爭端解決)等。

??除文本規則外,RCEP協定附件三(服務和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列出了各成員方關于投資領域的負面清單。

??關于RCEP投資規則的條款,可以在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查詢RCEP協定文本。網址為:http://fta.mofcom.gov.cn/rcep/

??三、RCEP投資規則主要內容是什么?

??RCEP投資規則涵蓋投資保護、投資自由化、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四個方面,既繼承了傳統投資協定的主要內容,也體現了國際投資締約實踐的新發展。文本規則包含投資章節18個條款和兩個附件,對投資保護和市場準入的實體義務等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一)給予成員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包括準入前階段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二)規定了投資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匯轉移、損失補償等投資保護的具體紀律。(三)納入了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超過WTO水平的禁止業績要求等條款。(四)細化了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措施,重視外商投資糾紛的協調解決。(五)設置了負面清單(保留和不符措施)、安全例外等機制,保留政府管理外資的合理政策空間。

??其中,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間接征收、禁止業績要求等內容實現了在成員方間既有投資協定基礎上的增值,體現了高水平國際投資協定的發展趨勢。同時,RCEP投資規則通過審慎設置過渡期、國別保留等多種方式兼顧成員方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和個別成員的特定關切,體現了規則的靈活性和包容性。

??關于國際投資規則的基本內容,可參考商務部網站上發布的《企業利用投資協定參考指南》。

??四、如何理解RCEP投資規則中禁止業績要求條款?

??業績要求是指東道國對外國投資施加相關要求,作為外國投資者投資或獲取優惠的條件。RCEP投資章設置了禁止業績要求條款(第十章第六條),規定了成員國不得采取此類要求的具體情形。其中,禁止性業績要求有8種情形,包括出口實績、當地含量、購買國貨、外匯平衡、限制國內銷售、強制技術轉讓、特定地區銷售和規定特許費金額或比例;不能作為給予外國投資者優惠的要求有4種情形,包括當地含量、購買國貨、外匯平衡、限制國內銷售。

??RCEP禁止業績要求條款有以下特點:(一)承諾水平較高。特別是強制技術轉讓、特定地區銷售、規定特許費金額和比例等情形超出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的范圍。(二)除該條款明確列出的具體情形外,不限制東道國采取其他措施的權利。(三)考慮到成員方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內監管差異,成員方可在投資負面清單中對特定情形做出保留。(四)地方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中可能涉及不能作為給予優惠的4種情形,應予以關注。

??五、RCEP投資規則關于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是如何規定的?

??RCEP成員方高度重視進一步促進和便利互相之間的投資。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方面的國際規則對吸引外商投資、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及擴大國際合作都具有積極意義。RCEP投資章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在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方面有較為具體的規定。此外,依據RCEP協定建立的服務與投資委員會的工作內容包括便利合作和確定進一步促進投資的措施。

??投資促進的主要方式包括:在締約方之間組織聯合投資促進活動;促進商業配對活動;組織和支持舉辦與投資機會以及投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關的各種介紹會和研討會;就與投資促進有關的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信息交流等。

??投資便利化的主要內容包括:簡化其投資申請及批準程序;設立或維持聯絡點、一站式投資中心、聯絡中心或其他實體,向投資者提供幫助和咨詢服務,包括提供經營執照和許可方面的便利;接受并適當考慮外商提出的與政府行為有關的投訴,以及在可能的范圍內幫助解決外商和外資企業的困難。

??六、什么是RCEP投資負面清單?

??引入“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制度是RCEP投資規則達成的最重要成果之一。保留和不符措施條款(第十章第八條)規定了負面清單的基本紀律,投資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諾表(協定附件三)列出了各成員方關于投資領域的不符措施清單。

??一般來說,成員方在RCEP協定對其生效后,應給予其他成員方投資者非歧視的待遇,特別是在市場準入方面。除非該成員方在投資負面清單中做出保留。

??需要注意:(一)RCEP投資負面清單僅涉及非服務業(包括制造業、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及采礦業等)。有關服務業的保留,列在服務具體承諾表(協定附件二)內。部分成員(澳大利亞、文萊、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采用了服務和投資合一的負面清單模式。(二)成員方只允許通過負面清單列出本國采取的與投資章節四個義務(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禁止業績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不符的措施,投資章節的其他義務不能通過負面清單進行保留。(三)RCEP投資負面清單屬于國際協定,并不簡單等同于一國的外資準入政策。

??七、RCEP投資負面清單為什么要分為兩個單子?

??RCEP協定附件三(投資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諾表)列出了各成員方的投資負面清單。從清單結構上看,各成員方負面清單包括清單一(LIST A)和清單二(LIST B)兩個單子。區分清單一和清單二的原因是兩個單子適用的規則不同。

??列入清單一的是現存的不符措施。這些措施在過渡期內適用凍結規則,過渡期滿適用棘輪規則。凍結規則是指成員方在協定對其生效后,對現存不符措施的修改不能低于RCEP負面清單承諾水平。棘輪規則是指成員方在協定對其生效后,對現存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只能比修改前減少對外資的限制,而不能降低修改前外資已享受的待遇。由此可見,棘輪規則是比凍結規則更嚴格的紀律,實質含義是成員方承諾列入清單內的外資政策措施不會倒退,為投資者提供更穩定的投資環境和更高水平的保護。根據RCEP投資章第八條的規定,大部分成員方過渡期為5年,最不發達國家和個別成員方豁免適用棘輪規則。此外,為提高透明度,清單一內措施須列出具體的國內法依據。

??各成員方將一些敏感領域列入清單二,保留完全的政策空間。成員方今后可以在這些領域采取對外資更具限制性的加嚴措施。

??八、投資者如何使用RCEP投資負面清單?

??為幫助公眾更直觀的了解投資負面清單條目的樣式,我們以協定附件三(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中泰國承諾表清單一條目2(如下)為例進行簡要說明:

??如圖所示,一般來說,清單條目結構上列明了做出保留的措施涉及的行業(Sector)、政府層級(Level of Government)、協定具體條款(Type of Obligation)、對措施的描述(Description of Measure)和該措施的國內法依據(Source of Measure)。部分成員的負面清單還進一步列明了行業下分部門(Subsector)和所屬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以上述條目為例,泰國在清單一中對制造業下的錢幣制造做出了保留,該保留適用于中央和地方所有層級的政府,涉及RCEP投資章節的國民待遇和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兩個條款(即該條目中對措施的具體描述與這兩個條款義務不符),該措施的國內法依據是1958年《泰國貨幣法》及其修訂。

??通過上面的舉例,可以看出RCEP投資負面清單大大提高了成員方外資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特別是在市場準入方面,為投資者了解成員方外資政策提供了具體的指引。投資者可以通過查詢負面清單,較為詳細地了解到各成員方在不同行業和領域,現行以及將來對外資可能進行限制的各類措施和領域,對投資可研和決策制定都有很好的參考作用。

??成員方如在清單以外對投資者采取歧視性的措施,涉嫌違反協定,投資者可以向本國政府反映,尋求在RCEP機制框架下解決。

??九、RCEP投資規則對投資爭端解決做出了怎樣的安排?

??投資爭端一般包括成員國之間爭端(SSDS),以及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端(ISDS)。關于成員國之間因協定投資事宜產生的爭議(SSDS),適用RCEP協定第十九章(爭端解決)。關于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投資爭議(ISDS),RCEP投資章第十八條規定“締約方在不遲于本協定生效之日后的兩年進行討論,... ...討論開始后三年內結束。”換言之,目前RCEP投資規則尚沒有具體的ISDS規定,將留待下一步討論。

??十、我和成員方間既有投資協定與RCEP投資規則的關系如何?

??除RCEP協定外,目前中國與RCEP成員方間生效的投資協定還包括:中國分別與東盟、澳大利亞、韓國、新西蘭、新加坡等在自由貿易區協定下達成的投資協定或投資章節;中國與RCEP成員方達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s);中日韓投資協定。這些既有投資協定與RCEP投資規則并行,投資者仍可繼續得到這些投資協定的保護。

??十一、有關RCEP投資規則的問題可以向哪里咨詢?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RCEP投資規則有關情況,或咨詢與投資規則相關的其他內容,歡迎您與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聯系。

??聯系方式:tf_hezuo@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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