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資發〔2024〕282號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網信辦、中央臺辦、中央編辦、中央港澳辦,江蘇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統計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醫保局、國家數據局、國家移民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外匯局、國家藥監局、最高人民法院,國鐵集團:
《支持蘇州工業園區深化開放創新綜合試驗的若干措施》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商 務 部
2024年11月7日
支持蘇州工業園區深化開放創新綜合試驗的若干措施 ??
在蘇州工業園區開展開放創新綜合試驗,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重要舉措。現就支持蘇州工業園區深化開放創新綜合試驗,提出如下措施。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蘇州工業園區在開放創新、綜合改革方面的試驗示范作用,統籌發展和安全,牢牢把握高質量發展這個首要任務,因地制宜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力爭通過五年努力,蘇州工業園區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改革取得明顯突破,建立權責清晰、規范高效的現代開發區管理體制機制,形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實現科技創新、產業創新、制度創新的新突破,基本建成開放創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園區,為全國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作出示范引領。
二、建設具有世界聚合力的雙向開放節點
(一)推進重點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鼓勵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蘇州片區內符合資質的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開展免疫細胞、干細胞和基因治療等生物醫藥前沿領域臨床研究,支持按相關規定開展研究者發起的臨床研究。鼓勵江蘇省、蘇州市進一步優化有利于蘇州工業園區醫療裝備創新發展的政策環境,在研究推動醫療機構支持創新型醫療設備采購應用、迭代升級等方面先行先試。以我國加入藥品檢查合作計劃(PIC/S)等為契機,推動蘇州工業園區有條件的企業高質量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助力創新藥品“走出去”。深化蘇州國際商事法庭建設,優化涉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二)推動自貿試驗區與綜合保稅區協同創新發展。
明確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檢測的準入標準、監管方式、運輸方式要求,支持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檢測。支持具備條件的長三角區域城市機場在蘇州工業園區建設前置貨站,海關查驗工作在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并按照轉關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在充分評估風險的基礎上,對高新技術企業生產亟需的危險化學品,制定“一企一策”、“一品一策”等工作方案,優化檢驗監管措施。支持蘇州工業園區藥品口岸加強檢驗能力、監管能力建設,并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模式。探索對生物醫藥企業進口自用、列入海關法定檢驗的料件采取差異化合格評定模式。
(三)提升全球資源配置能力。
支持蘇州工業園區打造國內領先的總部經濟集聚區,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研發中心、銷售中心、分撥中心等功能機構。支持蘇州工業園區依法合規開展金融改革先行探索。鼓勵境內外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在蘇州工業園區布局。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蘇州工業園區發起設立理財子公司。深化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提升資金池效能,提高跨國企業集團跨境收付便利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支持短期入境游客移動支付服務升級擴面。
(四)全面深化中新合作。
對標《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支持蘇州工業園區與新加坡開展數字經濟合作,在跨境數據流動、商業和貿易便利化等方面先行先試。推進中新綠色數碼港、中新生命科學園、中新昆承湖園區等合作項目建設。支持蘇州工業園區與新加坡有關機構合作共建中新蘇州醫學中心。融入和服務共建“一帶一路”倡議、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深化國家級境外投資服務示范平臺建設,發揮園區內新加坡國際商務中心、新加坡蘇州商務中心等平臺作用,完善企業境外投資合作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
三、建設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區域科技創新高地
(五)布局建設重大創新平臺。
加強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國家實驗室統籌協同,打造以國家實驗室為引領、全國重點實驗室和江蘇省重點實驗室為支撐、蘇州市重點實驗室為基礎的實驗室創新體系,推進實驗室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推動蘇州實驗室、國家生物藥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第三代半導體技術創新中心(蘇州)等先進技術平臺高質量發展。高標準規劃建設桑田科學島。支持蘇州工業園區建設一批海外離岸創新中心。
(六)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探索由政府資助形成的科研成果確權評估、商業轉化、收益分享新模式。因地制宜發展中外合作辦學,推動跨境科技創新合作,支持國際知名高校和研究機構在蘇州工業園區設立創新研發與技術轉移轉化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企業首發上市融資。引導科技領軍企業牽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和平臺,與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組建創新聯合體。
(七)促進金融支持科技創新。鼓勵發展創業投資,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以市場化方式參與發起設立與科技創新企業生命周期相銜接、與科技創新融資相匹配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依法合規發展與創投類企業發展周期、風險特征、資金需求相匹配的金融產品。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完善適應科技型企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支持企業創新發展。探索利用數字技術優化信貸審批模型。引導保險機構依法合規進行科技保險產品、模式、服務等方面的探索。
(八)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支持蘇州工業園區打造“國際人才走廊”,在流動性便利、放權式管理、貢獻性獎勵上形成符合國際規則的制度體系。研究制定吸引外國高端人才到蘇州工業園區發展的便利措施。支持蘇州工業園區參與建設卓越工程師創新研究院。支持蘇州工業園區符合條件的單位備案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入選國家、省、市和蘇州工業園區人才計劃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繼續工作的,可以選擇由用人單位申請后延繳費。
(九)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制度。提升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園區發展質效,支持蘇州工業園區建設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加強高價值專利布局和高質量版權應用,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創建國家版權示范單位。推進涉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與防控機制建設,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服務。探索開展知識產權糾紛國際化仲裁調解。 四、建設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高地
(十)打造以生物醫藥為代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
做大做強蘇州生物醫藥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核心承載區、生物醫藥及高端醫療器械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生物藥品制品制造國家創新型產業集群、納米新材料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及國家創新型產業集群。支持蘇州工業園區開展生物醫藥全產業鏈開放創新試點。允許蘇州工業園區遴選1—2家企業開展生物制品分段生產試點。在園區設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服務站。建設未來產業創新試驗區,前瞻布局細胞和基因治療、先進半導體技術及應用、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點產業。
(十一)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和裝備制造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支持蘇州工業園區創建國家“5G+工業互聯網”融合應用先導區和中國軟件名園。堅持軟硬協同,順應開源發展趨勢,鼓勵技術軟件和工業軟件企業協調創新發展。鼓勵國家大基金以市場化方式積極支持蘇州工業園區相關項目。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適度超前布局網絡、算力,鼓勵以云服務方式整合智算算力資源。鼓勵人工智能企業和工業企業深度協作,統籌布局通用大模型和垂直大模型,探索典型應用場景。高水平建設碳達峰試點園區。推進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項目建設,積極布局分布式光伏,鼓勵企業參與綠電綠證交易。推動企業基于依法披露的環境信息開展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評價。
(十二)推進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
支持蘇州工業園區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圍繞工業設計、供應鏈管理、檢驗檢測認證等方向,探索發展服務型制造新模式、新業態。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建設蘇州工業園區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和月亮灣文創產業園,推動對外文化貿易創新發展。
五、建設展示中國式現代化的開發區治理樣板
(十三)提升城市規劃建設水平。
允許蘇州工業園區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有利于提升社會公共服務、創新經濟形態、完善城市功能環境、豐富人文體驗的前提下,對已開發建設的經營性用地需調整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高度等的,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可按程序調整規劃條件,如涉及修改詳細規劃的,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推動蘇淀滬城際鐵路接入虹橋綜合交通樞紐并與上海機場聯絡線貫通運營。支持蘇州工業園區穩步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十四)創新管理體制機制。
允許對蘇州工業園區實行差異化的考核體系和激勵機制,在國家政策框架內積極探索適應開發區發展實際的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據改革創新需要,加強園區機構編制資源保障。支持蘇州工業園區根據發展需要和國土空間規劃適時擴區。統籌用好超長期特別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等政府債券,支持園區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建設。 江蘇省要加大相關領域放權和協調支持力度,鼓勵蘇州工業園區大膽試、大膽闖,推動各項改革任務取得實效,并加強安全評估和風險防范。持續發揮中國—新加坡蘇州工業園區聯合協調理事會及中方理事會機制優勢,協調解決相關措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給予積極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為園區發展創造良好政策環境。商務部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充分調動地方和部門積極性,指導落實試驗任務,組織開展成效評估、經驗推廣。需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按法定程序辦理。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